公司之间的竞争还没有充分展开。人们可以说是“半竞争”,因为事实上,保单持有人只是根据他们愿意支付的保费价值进行选择。没有人关注条款的质量,因为正如前面提到的,从保险公司 A 到 B 或 C,条款基本相同。值得澄清的是,这一现实对于大众保险和大额风险保险来说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想要为手机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将受到类似的待遇。大型石油公司,有兴趣为其石油平台购买保险。也许读者已经问自己:这有意义吗?
至少在过去三年里,Susep 一直在努力改革其监管原型,这种监管原型非常广泛、复杂且难以对受监管代理人(受保方、经纪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进行监控。 )。为了促进减少侵入性和更有原则性的监管,废除了几项规范性法案,代之以其他不太详细的法案,确保承包商享有更大程度的私人自治权,这项运动得到了第 10,139 / 2019 号法令的支持。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保监会于2021年3月29日发布了关于保障重大风险的损害保险合同的第407号决议,近几个月来在市场上引起轩然大波。
2022年2月8日,工人党向STF提出ADI,认为上述 电话号码数据库 规则既在形式上违宪(因为违反了法律保留和权力分立原则),又在实质上违宪(因为违反了原则)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5]简而言之,提出的主要指控是,民法和安全法的立法权限属于联盟(《CF》第 22 条第 I 和 VII 项),因此,CNSP 将拥有超出了他的权力。
的最初请愿书可以看出,CNSP的创新之处在于:

“通过列出保单持有人和投保人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在限额和各部分中强化了广泛的合同自由的理念。让我们看看:第4条 损害保险合同涵盖主要风险将受投保人与投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保险公司之间自由商定的合同条件的约束,并且必须至少遵守以下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I – 广泛的谈判自由; II – 诚信(原文如此) ); III – 信息的透明度和客观性; IV – 缔约方之间的平等待遇; V – 鼓励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VI – 对产品格式的辅助性和特殊的国家干预。
它接着指出,该决议将与更高的等级规范相矛盾,例如《刑法典》第 421-A 条:“民事合同和商业合同被假定为平等和对称,直到出现具体要素证明背离该合同是正当的。这个推定”。对于申请人来说,该规则将带来一种推定,“就当事人具有就合同条件进行谈判的完全能力而言,该规则是绝对的”。
它补充说,“决议第 4 条建立的谈判平等不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为它排除了对《民法典》第 423 条中的倾向性、积极性的解释,该条规定‘当有如果合同中的加入条款不明确或相互矛盾,则必须采用对加入者最有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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